刘璐瑶律师亲办案例
签订离婚协议后反悔导致诉讼离婚案件
来源:刘璐瑶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16
浏览量:1057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15日,李某(女)和陈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对于财产的分割,离婚协议约定:两人位于成都某区的房屋一套、雪弗兰轿车一辆归女方李某所有,陈某再付给李某人民币50万元。协议签订后,陈某即行支付了李某人民币20余万元。数天后,陈某反悔,不愿意协议离婚,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离婚。陈某认为,其与李某尚未登记离婚,离婚协议无效,因此不应当按照协议分割财产。
婚姻律师分析:
接到李某的咨询后,我们详细研究了案情,并针对本案展开了讨论,最终,提出了三种观点:
一、认为该协议对于财产的约定无效。
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离婚协议须以离婚为生效要件。即如果李某和陈某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并未到相关部门登记离婚,那么该协议是无效的。本案中,由于陈某反悔,双方并未登记,并不满足离婚协议的生效条件,因此,该协议对于财产方面的约定当然无效。
二、认为该协议对于财产的约定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离婚协议属于有身份关系的特殊协议,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身份性上。而对于财产的分割,属于财产性的约定,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也就是说,对于李某和陈某的离婚协议,应当分别看待。对于约定离婚的部分,由于双方尚未登记,显然是无效的;但是对于财产的分割,应当独立看待,认为其约定是有效的。
三、认为该协议对于财产的约定在判决离婚的前提下有效。
双方的离婚协议对于涉及人身关系的条款当然无效。但是涉及财产分割的条款是以离婚为前提,即附条件的协议,只要条件成就,即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财产义务。因此,该协议对于财产的约定在判决离婚的前提下是有效的。
结论:
笔者支持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离婚协议和离婚诉讼的同一性。
对于离婚协议,我们不难把握其现实意义: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的对婚姻关系结束、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意思表示。其中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而离婚诉讼同样也要涉及这两方面问题,从涉及的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法规、解决的现实问题这三个方面来说,离婚协议和离婚诉讼(判决)具有同一性,他们的区别仅仅在于处理程序和处理机关的不同。
2、离婚协议涉及的财产的条款属于附条件的协议。
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分割方式的目的在于双方合意离婚后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既然合意已经达成,那么单方面显然是不能当然反悔的。但是离婚协议财产分割也是有前置条件的,即双方必须离婚。也就是说,在双方离婚后,财产即按照约定方式分割;反之,若双方没有离婚,自然不能按照协议分割财产。至于双方采用何种方式离婚,是直接登记还是通过诉讼,其法律关系、适用法律、现实意义均没有太大区别,即不论选择哪种方式离婚,都不会在实质上影响双方实体权利义务。因此,即时通过诉讼离婚,只要离婚判决成立,即应当认定财产分割所附条件的成就,按照约定分割财产。
3、情势并未出现重大变更。
由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其离婚协议关于财产的分割也必然参杂了诸多感情因素。在这种情况下,会出现关系财产分割从价值上讲相当不公平的情况,比如净身出户。也是基于这种情况,如果离婚协议尚未生效,签署协议一方却在思想上发生了微妙变化,容易出现不认同协议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因为签订离婚协议时,一方参杂了感情因素,若在协议尚未生效之时产生了重大的情势变更,导致一方感情因素的剧烈变化,则可以作为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的理由,比如一方发现另一方有婚外情。但是本案中,并未有此类情势变更出现,因此,陈某也不得随意反悔。
综上所述,若法院判决李某和陈某离婚,即应当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有效;若法院不支持离婚的诉讼请求,离婚协议中的财产条款自然没有生效,也就不应当按照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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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璐瑶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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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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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01*********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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